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,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,在《铜官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》的基础上,以“稳定存量、激活增量”为目标,制定本扶持政策。
一、具体内容
(一)现有物流企业奖励标准
1.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(不含100万元,下同)以下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70%给予扶持。
2.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至2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75%给予扶持。
3.入区库收入在200万元至4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%给予扶持。
4.入区库收入在400万元至6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5%给予扶持。
5.入区库收入在600万元至8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%给予扶持。
6.入区库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%给予扶持。
对入区库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以其前三年形成的区可用财力平均数为基数,按形成区可用财力增量的100%给予扶持。
(二)新招商引资企业奖励标准
当年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100%给予扶持。
二、相关事项
(一)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市、区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,按照就高原则执行,不重复享受。
(二)如上级政策变动,则另行调整。
(三)上述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4年。
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,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,在《铜官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》的基础上,以“稳定存量、激活增量”为目标,制定本扶持政策。
一、具体内容
(一)现有物流企业奖励标准
1.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(不含100万元,下同)以下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70%给予扶持。
2.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至2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75%给予扶持。
3.入区库收入在200万元至4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%给予扶持。
4.入区库收入在400万元至6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5%给予扶持。
5.入区库收入在600万元至800万元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%给予扶持。
6.入区库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%给予扶持。
对入区库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以其前三年形成的区可用财力平均数为基数,按形成区可用财力增量的100%给予扶持。
(二)新招商引资企业奖励标准
当年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,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100%给予扶持。
二、相关事项
(一)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市、区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,按照就高原则执行,不重复享受。
(二)如上级政策变动,则另行调整。
(三)上述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4年。